一、出台背景
随着国家医改目标和要求的发展变化,纳入我市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的部分自费药,均属于比较昂贵的药物,医疗机构受药占比考核指标的限制普遍备药率不足甚至没有备药,参保人需要转诊到周边城市如广州、中山等地购买,给参保人及其家属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而目前特定重大疾病自费药大部分有慈善机构或生产商赠药,赠药机构在选择赠药点时,要求赠药点须具备冷链管理系统等较高的硬件条件,且一般每种药物每一地区只选一家药店做为赠药点,患者申请赠药时,须本人亲自到赠药点办理。
鉴于上述客观情况,为了方便参保人使用和购买自费药,并获得慈善赠药,同时进一步规范提供此类贵重药物的定点药店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享受到更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我们须对相关细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考虑到目前公立医院已经实行药品零差价,为了避免协议赠药的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定价可能出现的风险,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补充保险资金安全,我们拟对补充医保资金支付条件中加入限价概念。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个“明确”:
(一)明确了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规定,当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无相应自费项目时,可凭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和专科医生处方,在符合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二)明确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实行慈善赠药的自费药,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需符合的三个条件:
1.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
2.属赠药协议(授权书)约定的自费药;
3.自费药价格不高于广东省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的。
(三)明确了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与慈善机构或生产商签订赠药协议(授权书)后,应及时将协议(授权书)、广东省交易平台中标价等资料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明确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及相应的自费药等信息,便于广大参保人及时获得相关准确信息,免除奔波之苦。
政策链接:http://www.zhrsj.gov.cn/zcfg/shbx/yl/201712/t20171213_25186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