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223号)
(三)《关于利妥昔单抗注射剂有关问题的函》(粤人社函〔2010〕3855号)
(四)《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133号)
(五)《关于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的函》(粤劳社函〔2005〕1260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省人社厅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尽快执行,并完成2004年版药品目录的过渡工作。新版目录由《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组成。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共2450个(2004版省目录为2077个,新增373个)。其中:西药1274个,占总品种的52%(甲类349个,占27%);乙类925个,占73%);中成药1128个,占总品种的48%(其中甲类54个,占4.8%;乙类1074个,占95.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三、执行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的思路
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通知要求,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付。我市原执行2004年版药品目录时,为尽可能减少参保人的负担,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市社保中心的建议,从原乙类中挑选了158种药品,由个人先自付10%的比例,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余乙类药品不需先按比例自付,直接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并减少参保人负担,执行省新版目录时,考虑需先自付费用的药品组成思路如下:
(一)原定的158种药品在新版目录仍保留的品种。
(二)2010年新版目录较原2004年版目录新增的373种中的乙类药品,同时排除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门诊统筹用药的品种。
(三)2010年新版目录备注中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不含单纯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儿童用药品种)。
(四)省人社厅公布的复合药。
(五)输血用品(紧急抢救用)。
根据上述思路,挑选出来的需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药物共有571种,约占新版目录的22%左右,较新版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比81%大大下降,将大大减轻参保人负担。
政策链接:
http://www.zhrsj.gov.cn/zcfg/shbx/yl/201712/t20171213_25186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