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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61010

文 号:珠人社〔2016259

主 题 词:

 

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16〕4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以下统称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一)缴费年限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缴纳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0年。

2.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0年。

(二)享受地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

1.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且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的。

2.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但最后参保地不是本市,同时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

3.不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但参保人户籍为本市且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实际缴费记录的。

4.不符合本条第(一)小点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但省内户籍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或省外户籍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且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一)缴费时间

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规定享受待遇:

1.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满25年。

2.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2.5年。

(二)享受地确定

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参照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二)小点规定确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

三、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续缴规定

(一)续缴方式

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缴费年限不够基本医疗保险各档规定年限的,可根据其缴费年限,以个人身份按以下规定续缴:

1.累计年限已满、实际年限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实际年限。

2.实际年限已满、累计年限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累计年限。其中,续缴五年后,未满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趸缴。

3.实际年限、累计年限均未满的,应逐月续缴至规定的年限。当实际年限已满后,累计年限未满的,应继续逐月续缴,五年后仍未满的,其未满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趸缴。

(二)逐月续缴标准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核定逐月续缴的,由其本人按逐月续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按其逐月续缴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

(三)一次性趸缴标准

参保人经核定可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趸缴费用按逐月续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趸缴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及需趸缴的时间段确定。逐月续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续缴待遇

续缴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待遇,续缴至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一次性趸缴满累计年限的,自趸缴当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一次性趸缴时间段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重复划拨。其中,一次性趸缴与逐月续缴间有中断的,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其他规定

(一)参保人在职时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缴费记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的,按在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年限较长的档续缴及享受待遇。

其中,在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0年(含)以上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2.5年(含)以上,或在职时缴纳两档费用的实际年限相同的,可选择其一续缴及享受待遇。

(二)参保人在本市在职时仅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记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应续缴的,可选择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相关规定续缴。续缴期间及缴满规定年限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建立了劳保或公费医疗制度的单位,集体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已在该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标准及比例按本通知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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