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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在珠海就业创业的通知》(珠人社〔2016〕3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在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后一年内(按发证时间计算)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就业中心”)负责。市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

1.符合本市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且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

2.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3.企业和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0个。

见习基地当期接收见习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符合见习基地条件的,可向市人才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七条  市人才就业中心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zhrsj.gov.cn)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集中提供见习岗位信息(特殊情况除外),按规定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上报市人才就业中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经审定后,由市人才就业中心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人才就业中心网站和其他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发布。市人才就业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会,积极动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九条  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向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也可以参加市人才就业中心组织的供需交流活动。高校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须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见习基地通过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确定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并组织实施见习。

第十条  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由市人才就业中心制定)。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基地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期间待遇和生活补贴发放时间;

(六)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见习期间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就业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可为见习人员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应在见习人员上岗一个月内填报《珠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并报送市人才就业中心备案。在见习期间变更见习岗位、见习时间和终止见习协议等事项的,也应及时报送市人才就业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每月应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支付生活补贴后,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具体补贴条件、申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基地不录用见习人员的,应在就业见习期满之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并出具《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第十九条  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录用见习人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见习岗位一致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就业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市人才就业中心每两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连续两年每年接收见习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且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可申请认定为“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一)一年内未能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

(二)见习基地(企业)提供的见习岗位连续两年少于10个或连续两年未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见习基地未履行相应职责或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被见习人员投诉并经核查属实,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五)出现其他应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情形。

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基地重新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组织高校学生参加实习后,同一岗位不得再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见习基地认定和日常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市已认定的见习基地,各区不再重复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团珠联字〔2010〕5号)同时废止,之前按该通知认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有意愿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就业见习相关表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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